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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战国时期,吉林是北方少数民族散居地区;秦朝时在东北设置了辽东、辽西等五郡,今吉林省属辽东、辽西郡之地,汉朝时设玄菟郡;唐朝时设黑水都护府,隶属渤海国管辖;金时为上京路;元朝时是辽阳行省的泰宁路;明朝时为奴儿干都指挥使司下辖;清初,东北实行军府制,前期为宁古塔将军(1653),后改为吉林将军(1757),下设吉林分巡道,驻吉林城,管辖吉林、长春两府,伯都纳(今松原),双城、五常、延吉四厅,伊通州和敦化县。清光绪三十三年(1907),废除了东北将军镇守制,正式设吉林省,下设吉长道、延吉道、滨江道、依兰道,辖37县,初步奠定了吉林省的规模。 中华民国时期(1912~1931),撤销了清朝的行政体制,实行省县两级地方政权体制,但其吉林行政区划无变动。 东北沦陷时期(1931~1945),东北划为19省,吉林省辖1市、1旗、17县。长春为新京特别市。 解放战争时期(1945~1949),国民党政府曾计划将东北划为9省,吉林省辖2市、1旗、18县,但处于战争时期,使这一区划未能实现。1945年,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力量在永吉县岔路河成立吉林省政府,辖20县、1个专区。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,至此,吉林省全境解放。1949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,将东北行政区划分为6省,吉林省政府改为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吉林市,辖2个省辖市、2个专区、1旗、22县、1个工业特区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,1954年,中央人民政府决定,撤销6大行政区,东北6省改为3省。吉林省辖2个地级市(长春、吉林)、2个专区(白城、通化)、1个自治区(延边朝鲜族),46个县、市、旗。1955年,按照宪法规定,吉林省人民政府改为吉林省人民委员会;同年,经国务院内务部批准,撤销延边朝鲜族自治区,设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。1968年,经中共中央、国务院批准,成立吉林省革命委员会;同年,国务院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的哲里木盟和呼伦贝尔盟的突泉县、科尔沁右翼前旗共1市、3县、7旗划归吉林省管辖。至此,吉林省辖2个地级市、3个地区、1个自治州、1个盟、64个县(市、旗、自治县、市辖区)。1979年,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,将哲里木盟所辖通辽市等9县(市、旗)和白城专区所辖的突泉县、科尔沁右翼前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。1980年,经国务院批准,将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更名为吉林省人民政府。辖2个地级市、3个地区、1个自治州,53个县(市、自治县、市辖区)。1983年后,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迅猛发展,吉林省行政区发生了较大变化,经国务院批准,先后撤销了四平专区、通化专区、白城地区,设立了地级四平市、辽源市、通化市、浑江市(后更名为白山市)、松原市、白城市,将敦化等18个县改为市建制。至1996年,全省辖8个地级市、1个自治州,共60个县(市、自治县、市辖区)。 1996年以后,吉林省行政区划进入了相对稳定发展时期,特别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基本进入了相对稳定阶段。在这一时期内,吉林省行政区划的主要任务是:全面勘定全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;巩固建制镇质量,稳步发展建制镇,提高全省城镇化水平; 压缩乡镇数量,使全省乡镇设置达到布局合理、规模适度、注重实效的目的;加强行政区划的调查研究,将行政区划管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、法制化管理的轨道。到2001年底,吉林省行政区划为:省会长春市;有8个地级市、1个自治州,20个县级市、18个县、3个自治县、19个市辖区,452个镇、354个乡、240个街道办事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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