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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吉林年鉴》2006卷行文规范
 

  为了保证行文的统一性、科学性、准确性,根据国家相关出版规定,结合综合年鉴体例要求,特制定《吉林年鉴》行文规范。

 

一、文体语言

  第一条  一律使用条目体语体文记述。记叙内容一般使用陈述句,不能使用祈使句和疑问句。

  第二条 文风严谨朴实,内容言简意赅。避免大话、空话、套话及色彩语言修饰。在使用判断词和定语时,应仔细斟酌,注意分寸。

  第三条  不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现歧意的词语。如“上级的指示”、“由于种种原因”、“有的人认为”等。

  第四条    使用专业术语准确,避免用错。

 

二、书写规格

  第五条    文稿一律用微机打印,校对无误,并同时提供电子版文稿。

  第六条    全部文稿按顺序标明页码,首尾完整,页首写总页数,页尾写一“完”字,以避免稿件丢失或顺序混乱。

  第七条  文稿一律使用简化字,要以国务院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的《简化字总表》、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》为准,不得使用已停用的《第二批简化字》或其它不规范的字。如“停止”、“预备”、“年龄”不能写成“仃止”、“予备”、“年令”。

  第八条  类目(一级目)的标题占一页,如“政治”、“经济”等;栏目(二级目)的标题写在横格中间,如“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”、“工业”、“农业”等,与上文空两行,与下文空一行;分目(三级目)的标题顶格书写,如“组织”、“宣传”、“种植业”“机械工业”等,与上下文各空一行;条目(四级目)的标题顶格书写并加鱼尾号[],如“[干部人事制度改革]”、“[订单农业]”、“[文艺精品创作]”、“[城市供热]”等,条题后空一格书写正文,条目与条目之间不空行。各段落书写开头空两格。

  第九条  条目下的层次尽量不要使用序码,可用分段表述。必须使用分层序码时,统一分为第一层123;第二层(1)、(2)、(3)。

  第十条  各条目自成一体,条目之间互不衔接,一律另行起行。

   

三、名称用法

  第十一条  一律使用第三人称书写,不用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。

  第十二条  使用省、市、县(市、区)名称时,要写明全称。

  第十三条  专业名词、专有名称,使用要规范,不要编写或随意简称,不能把“中共吉林省委”写成“省委”。使用简称时,需加以   说明,如: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省政协”)。

  第十四条  人名,一般应直书其姓名,不带“同志”称呼。

  第十五条  关于华侨等几种人的称呼,按国务院侨办规定,以“华侨、港澳同胞、台湾同胞、外籍华人”的顺序称呼。

  第十六条  凡外国国名、地名、人名、党派、政府机构、报刊等译名,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。

 

四、时间表述

  第十七条  年份要书以全数。如“2005年”,不能简写成“05年”,也不能写成“05”。

  第十八条  凡世纪、年、月、日均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。如公元20世纪、20世纪90年代、2005121

  第十九条  星期几一律使用汉字,如星期一。不准使用时间代名词,如“今年”、“去年”等,应写明具体时间。特殊情况下,读者能清楚是哪年时,也可灵活处理。比如,比2004年增长15%,也可写成比上年增长15%

  第二十条  用准确月、日表示当年的事,可以省去年份的书写,例如2005112,写112即可,记述跨年度的事时,需加年份。

 

五、数字书写

  第二十一条  行文中的数字,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,如5个市、3个县、15个镇。

  第二十二条  分数、百分比,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,如增长6倍,不能写成增长六倍;只占9成,不能写成只占九成(在图表中不得使用成数,要用百分比表示)。

  第二十三条  表示数值范围,应统一使用浪纹号“~”,像10%~20%2~6250万元~300万元、–36~8,但10%~20%250万元~300万元、-36~-8不能写成10~20%250~300万元、-36~-8

  第二十四条  人口、年龄、长度、面积、体积、容量、温度,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,如400人、60岁、100200平方米300平方公里、600立方米500800公顷1 000公斤20等。

  第二十五条  电报、电话、门牌号码、书刊页数、车次以及行政区划数字、各种产品、产量的统计数字,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。

  第二十六条  引用文献、法规时,引文内数字按照原文书写,不做改动。

  第二十七条  4位和4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一律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,分节间空占一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,如342 081 543。万位数以上的阿拉伯数字可写成“万”或“亿”为单位,用小数点表示,如“7 628 000元”(可写成“762.8万元”)。小数点后一般保留两位数。

  第二十八条  以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、词组、惯用语、缩略语等,其中所用数字均用汉字表示,如“十一五”规划、“九三学社”、“三讲”教育等。

  第二十九条  “倍”只用于“增长、提高、扩大”等,不用于“减少、降低、缩小”等。

  第三十条  企业的量词用“户”表示。

 

六、计量单位

  第三十一条  计量单位名称、符号的运用,按《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》之规定,一律采用国际单位制。土地、耕地、林地单位面积的量词,一律使用“平方公里”、“公顷”、“平方米”等;长度单位,一律使用“公里”、“千米”、“米”、“厘米”等;重量单位,一律使用“吨”、“公斤”、“克”等;容量单位,一律使用“公升”等;电能单位中的“度”一律使用“千瓦时”,如此等等。杜绝使用“亩”、“立升”、“加仑”、“度”等非规范计量单位的现象。

  第三十二条  计量单位用中文符号的“克”、“米”、“平方米”时,不能写成“g”、“ M”、“M2”。

 

七、 图表照片

  第三十三条  凡入鉴插图,需提供画面清晰、反差适度的原始照片,并同时配齐相应文字注释。

  第三十四条  凡绘有地图的稿件(包括物产、资源图等),应使用省测绘局的底图绘制,并经省测绘局审定。

  第三十五条  表格排在相应的栏目之后,表题居中。

  第三十六条  表格内容的出处需要注释的,在表格下方先写一“注”字,然后写明注释。需分条注释的,则用①、②、③标明序列号。

 

八、 引文注释

  第三十七条  引文如属公开发行的书籍,须与最新版本核对准确。

  第三十八条  引用原文要加引号,转述大意不加引号。

  第三十九条  注释采用夹注式。

  第四十条  引文要忠于原文,原文的错字要纠正为正字。

  第四十一条  重要的文献、法规必须如实记载,不得任意改动。

 

九、  

  第四十二条  除文献外,撰稿者一律在每个条目后面署名,署名另起一行,放在右下角,加上括号。

  第四十三条  每个条目的撰稿者署名不得超过3人,超过3人者署“单位编写组”名称。

 

十、标点符号规范

  第四十四条  年鉴撰写,按国家语言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19975月修订发布的《标点符号用法》之规定进行标点。标点符号在行内,每一标点符号占一格。前引号、前书名号、前括号,不能放在每行的行末,而要加在移行的开头;后引号、后书名号、后括号和其他标点符号,不得出现在移行的头一格。

  第四十五条  表示序数的标点符号用法:1.凡用汉字一、二、三………表述的序数,数字后用顿号。2.凡用(一)、(二)、(三)……表述的序数,括号之后不加任何标点。3.凡用阿拉伯数字1.2.3……表述的序数,数字后一律用“.4.凡用阿拉伯数字(1)(2)(3)……或①②③表述的序数,括号或圆圈之后不加任何标点。5.凡用第一,第二,第三……或首先,其次,再次……表述的序数,序数词后一律用“,”。

  第四十六条  “总述”、“其中”及分述内容标点符号的用法:1.总述后只列1项内容的,“其中”后不用“,”。如:2005年,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32.24亿元,其中工商税收25.85亿元。2.总述后分述几项内容的,则总述后用“。”,“其中”后边用“,”,各分述内容之间用“;”。如2005年,××市完成工业总产值212.84亿元,比上年增长8.6%。其中,轻工业完成95.60亿元,占44.18%,比上年增长7.1%;重工业完成17.34亿元,占55.82%,比上年增长9.9%……。

 

十一、

  第四十七条  入鉴稿件须经入鉴单位主管领导审阅、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。各入鉴单位领导审阅时要特别注意把好三关,一是事实和数据关;二是保密关;三是质量关。

  第四十八条  入鉴单位交稿时,要同时附上本单位副厅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名单。少数民族或女干部要加括号注明。当年内职务有变动者,应加括号注明任免职的具体时间。

  第四十九条  条目中缩略语(全国通用的除外),后面加括号,括号内注明释文。如“一推双带”活动(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,带动农民素质提高、带动农民增收致富)。如文中多次出现相同的缩略语,则只在首次出现时注明一次即可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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